本文仅从海南QDLP制度中萃取管理人制度层面,从工商注册、行政审批、基金管理人备案等几个方位解析海南QDLP制度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并对在海南注册成立一般私募基金管理人、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管理境外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别作出注册登记攻略和解说,本文没有涉及QDLP制度下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对此笔者将另行撰文详述。
第一部分、一般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海南的注册
1、海南所有企业均需要下载“海南e登记”APP,从核准名称到Zui终取得营业执照均在“海南e登记”平台办理,不接受线下业务。
2、工商注册前置 要求:1)由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金企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或
2)注册地在海南指定区域。目前海南明发文件同意注册地的有:三亚市的“三亚·亚太金融小镇”、位于琼海市的“博鳌基金小镇”、位于澄迈的“海南生态软件园”。逐步开放的还有位于海口“江东新区”及海口“复兴城”,位于三亚的”中央商务区”及位于三亚崖州的“湾科技城”,位于洋浦的经济开发区等园区的注册。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要求
名称中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要求
经营范围只能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认缴资本要求
工商及基金协会对注册资本无特殊要求,但基金协会对注册资本实缴仅作“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的原则性要求,基金协会对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基金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五、 员工与高管资格要求及从业限制
1、专职员工人数不低于5人。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除法定代表人外其它高管原则上不得兼职且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4、注:财务负责人是否属于管理人员,由企业自主决定,基金协会和工商不做要求。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
管理的私募基金分为:证券类、股权类(创投)、其它类。基金管理人应专业化经营,不得从事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
七、基金管理人股东(出资人)资格要求
无资格要求,但应注意基金协会对出资人的关联方、资金来源等审查要求。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要求
应在基金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