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若委托人代表违反本信托计划项下《投资操作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声明与保证条款,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情形。
(三)、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三亚公司注册代办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在中信金融网上公布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三亚公司注册代办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管理运用报告、清算报告等文件均无需审计。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四)、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二十三 信息披露
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按时三亚公司注册代办进行信息披露,受托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定期信息披露
1每周披露